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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佳儒
被 告 蔡文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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