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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軒羿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 00號0樓
被 告 林志鴻
法定代理人 朱玉花
林政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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