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易,1562,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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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678號、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良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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