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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永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高永安於檢察官起訴後,業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按。
其既已死亡,即應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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