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重附民,3,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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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宸稀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被 告 柯震華


陳珮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2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原告關於附表編號2號所示判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關於附表1、3至6號所示部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經本院諭知無罪,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事實 訴之聲明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979元,並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221元,並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四)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81,16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5,7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四、所載事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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