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35,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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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思恬


選任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
被 告 周歆甯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15、18807、19817、20996、20997、21204、23088、188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18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3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思恬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周歆甯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起訴書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三所示;

㈡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7行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嗣於當日15時2分許,施富文再依照「招財進寶」之指示,先自其中抽取新臺幣(下同)5千元做為報酬後,將剩餘之39萬5千元,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前,將款項交付予依照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劉澤融』指示前來收錢之周歆甯。

當日15時53分許,周歆甯即依照『劉澤融』之指示,先自其中抽取3千元做為報酬後,再將剩餘之39萬2千元交付予遵照詐騙集團成員『明哥』指示而前來收款之沈崇立,沈崇立隨後即帶款項離開現場」;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思恬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0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112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自白」、「被告周歆甯於本院111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111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112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自白」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思恬如附表一所為、被告周歆甯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楊思恬、周歆甯與同案被告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胡家銘、林季穎及姓名年籍不詳之「劉澤融」(小劉)、「財哥」等人間就本案及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實行,及被告周歆甯另與共犯施富文、沈崇立、及姓名年籍不詳之「劉澤融」、「明哥」等人間就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之實行,在共同犯罪之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就其所犯前揭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該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本案被告楊思恬所為前揭犯行,分別侵害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21名告訴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被告周歆甯所為前揭犯行,則分別侵害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21名告訴人(被害人)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告訴人陳明雪等共計22名告訴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依上說明,自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本案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參與犯罪組織,並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雖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惟係基於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各行為間仍有局部同一性,揆諸前揭說明,法律上應評價被告楊思恬、周歆甯上揭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與被告首次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其等所為其餘犯行則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不生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18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告訴人盧怡萍遭詐欺之事實,與本案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於附表三編號18所載犯行為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均併予審理。

㈥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

經查: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因思慮欠周觸犯本案罪刑,然其業已勉力與告訴人(被害人)羅渝晴、郭光哲、賴語慈、傅冬菊、周晉緯、崔嘉昱、林震、呂承曄、吳保賢、林王雪娥、陳明雪等人均達成和解,其中被告楊思恬業已全數履行完畢、被告周歆甯已到期部分亦已履行完畢等節,有卷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6號卷第93至94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401至415、417至431頁,本院卷二第85至89、97至102、103至107、109至113頁),及被告匯款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6號卷第99頁,本院卷二第29至41、49至53、127至129、141至147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9號卷【下稱本院追加起訴卷】第23頁),可見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已盡力彌補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確有悔意。

又被告楊思恬、周歆甯係參與較末端之犯罪分工,參與犯罪之程度有限,並非犯罪集團的主導者,實際所獲利益亦有限,是衡情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科以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容有情輕法重之虞,爰就被告楊思恬所犯附表一編號1、2、3、9、11、12、14、15、20、21部分之犯行、被告周歆甯所犯附表二編號1、2、3、9、11、12、14、15、20、21、22部分之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啟自新。

㈦「按犯第三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而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亦有規定。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於本院偵查及審理時固已自白參與組織、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所犯參與組織、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不僅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衡酌被告楊思恬、周歆甯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被害人)羅渝晴、郭光哲、賴語慈、傅冬菊、周晉緯、崔嘉昱、林震、呂承曄、吳保賢、林王雪娥、陳明雪等人等均達成和解,並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而就其餘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部分,雖亦有和解誠意,然因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屢經本院通知均未到庭,方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調查程序傳票送達證書、調查程序刑事報到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70之1至377頁,本院卷二第3至25、63至65頁),堪認被告楊思恬、周歆甯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併考量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於本案犯行分工參與程度上僅是收水,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本案詐欺集團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向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本案詐欺集團核心地位等情,暨考量被告楊思恬、周歆甯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提領金額,及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2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所犯上開5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㈨又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次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認犯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達成調解,業如前述,足見其等犯後已見悔意,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八、沒收㈠按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之規定,除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即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或酌減),應逕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手機各1支,各為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所有供本案聯繫使用,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其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擔任收水之報酬計算方式均為每收取10萬元即可自其中抽取1000元做為報酬,此業據被告楊思恬、周歆甯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41頁,本院追加起訴卷第28頁),是被告楊思恬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可得報酬為1萬1千元(1,000+1,000+1,000+2,000+1,000+5,000=1,1000)、被告周歆甯所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可得報酬為1萬3千元(1,000+1,000+2,000+1,000+5,000+3,000=15,000),本院考量被告2人前揭所述,與實務上常見收水計算報酬方式、數額相當,亦非違情,要無刻意隱瞞之必要,因認被告2人所供可採。

上開報酬固為被告楊思恬、周歆甯之犯罪所得,本應就該等所得宣告沒收,然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應賠付之金額已超過上述應沒收犯罪所得之數額(詳細金額詳前揭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若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致被告楊思恬、周歆甯遭重複剝奪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為本案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前提,乃本罪之關聯客體,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自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款項乃被告周歆甯自同案被告郭振偉處收取由附表三編號20、21告訴人匯入之部分款項,未及上繳即為警查獲之財物,乃本案洗錢行為之標的,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所收取之其餘款項,業經上繳詐騙集團,已非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所有,又不在其等實際掌控中,被告楊思恬、周歆甯對之並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加以宣告沒收上開金額,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孟昕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詹于槿移送併辦,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附表三編號2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附表三編號3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附表三編號4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三編號5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三編號6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三編號7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三編號8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三編號9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附表三編號10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三編號11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附表三編號12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附表三編號13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三編號14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附表三編號15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 附表三編號16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三編號17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三編號18 (本訴、111偵22186移送併辦部分)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三編號19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三編號20(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附表三編號21 (本訴) 楊思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附表三編號2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附表三編號3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附表三編號4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三編號5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三編號6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三編號7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三編號8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三編號9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附表三編號10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三編號11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附表三編號12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附表三編號13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三編號14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附表三編號15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 附表三編號16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三編號17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三編號18 (本訴、111偵22186移送併辦部分)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三編號19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三編號20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附表三編號21 (本訴)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2 本院111金訴499追加起訴案件(111偵936追加起訴部分) 周歆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之金額 一層收水向車手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二層收水向一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收水頭向二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證據 1 羅渝晴 (提告) 於110年10月11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時11時48分,匯入1萬7千元 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顯忠持左列銀 行帳戶提款卡, 自110年10月12日10時25分至12時31分,共計提領15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二) 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1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洪顯忠收取13萬7千元,其餘3千元則為洪顯忠報酬。
(註:洪顯忠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1萬元尚未交付,為警扣得)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 日12時2分許,在臺北 市○○區○○○○000 號前,以面交方式向 楊思恬收取包含左列 金額之款項(註:楊思恬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包含左列金額之款項(註:周歆甯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1.告訴人警詢(110偵18807號卷P21-22) 2.洪顯忠與「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59-663)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洪顯忠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3-256)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3-264)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15-21) 9.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0偵23115號卷P619-620) 10.洪顯忠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0偵23115號卷P617-618) 2 郭光哲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10時15 分許,匯入2 萬元 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8807號卷P25-26) 2.洪顯忠與「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59-663)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洪顯忠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3-256)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3-264)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15-21) 9.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0偵23115號卷P619-620) 3 賴語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10時12 分許,匯入5 萬元 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8807號卷P23-24) 2.洪顯忠與「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59-663)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洪顯忠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3-256)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3-264)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15-21) 9.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0偵23115號卷P619-620) 於110年10月 12日10時14 分許,匯入5 萬元 4 孫健倫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10時31 分許,匯入2 萬元 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23088號卷P167-168) 2.洪顯忠與「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59-663)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洪顯忠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3-256)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3-264)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15-21) 9.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0偵23115號卷P619-620) 5 謝柏君 (提告) 於110年10月8日 遭以假借貸款之 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11時36分、36分、37分、56分、12時13分許,陸續匯款3萬、1萬2千、6千、3萬、6千元,共計8萬4千元 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至11時4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1千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8)。
2.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2時51分至13時43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台新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8萬6千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至11) 3.許憶茹於110年10月13日8時47分至8時5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金融卡,提領1萬5千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至13此部份未交給上手)。
4.許憶茹為警查獲後,於110年10月13日15時41分許,依員警指示,持左列台新銀行金融卡提領1萬7千元後交予員警扣案)。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2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含左列13萬1千元之款項(註:許憶茹另從中抽取2千元之報酬)。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3時43分許(註:監視器畫面為13時21分),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含左列18萬6千元(註:許憶茹另從中抽取2千元做為報酬;
又楊思恬此部分所收取之金錢,於當日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其他帳戶)。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 日12時58分許,在臺 北市○○區○○○○ 000號前,以面交方式 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13萬1千元之款項。
(註:楊思恬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註:周歆甯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1.告訴人警詢(110偵18806號卷P23-25) 2.許憶茹與「阿宏」、「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806號卷P79、110偵23115號卷P665-671)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許憶茹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7-261)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5-269)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22-29) 9.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细批次査詢(110偵23115號卷P625) 1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偵23115號卷P628) 6 陳春桃 (提告) 於110年10月9日 以假藉親友名義 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 12日11時43 分許,臨櫃 匯款共計15 萬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245-247) 2.許憶茹與「阿宏」、「小劉」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806號卷P79、110偵23115號卷P665-671)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胡家銘與「東小」、「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及聯絡人截圖(110偵23115號卷P249-256) 6.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許憶茹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57-261) 7.110年10月12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19817號卷P265-269) 8.110年10月12日胡家銘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3088號卷P22-29) 9.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细查詢(110偵23115號卷P629) 7 陳有朋 (提告) 於110年8月20日 以假戀愛真詐財 方式詐騙 於110年10月 25日12時52 分許,匯款4 萬2千元 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郭振偉於110年10月25日12時57分至15時19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24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一) ⒉郭振偉於110年10月26日8時58分至12時27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二) ⒈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07分許、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許、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含左列金額之款項 ⒉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許、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含左列金額之款項 ⒈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一帶,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包含左列金額之款項(註:楊思恬從中抽取2千元作為報酬) ⒉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共計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金額之款項(註:楊思恬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⒈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不詳地點,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金額之款項(註:周歆甯從中抽取2千元作為報酬) ⒉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金額之款項(註:周歆甯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115-116) 2.告訴人存摺影本(110偵19817號卷P219-223) 3.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4.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5.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6.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细表(110偵23115號卷P647) 8 賴昱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22日以假藉辦理貸款義詐騙 於110年10月 25日13時25分、15時32分許,陸續匯款3萬8千、2萬元,共5萬8千元 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111-114) 2.新光銀行110年10月25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10偵19817號卷P215) 3.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4.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5.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6.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细表(110偵23115號卷P647) 9 傅冬菊 (提告) 於110年10月20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 日13時46分 匯款10萬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105-106) 2.台北富邦銀行110年10月25日匯款委託書(110偵19817號卷P205) 3.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39-42) 4.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5.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6.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9.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3、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0 邱家豪 (提告) 於110年10月21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 日15時7分匯 款5萬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97-99) 2.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51-55) 3.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4.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5.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6.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3、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1 周晉緯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 日9時28分匯 款9千5百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60-62) 2.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0月2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69) 3.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4.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5.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6.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3、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2 崔嘉昱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 日9時41分、9時44分,匯款9千、9千元,共匯款1萬8千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77-79) 2.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85-91) 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92) 4.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5.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6.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7.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3、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3 蔡玉鈴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57分匯 款3萬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93-96) 2.彰化銀行110年10月2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19817號卷P189) 3.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02-111) 4.告訴人帳戶資料(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13-114) 5.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6.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7.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8.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3-654、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4 林震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 日12時21分 匯款1萬8千 元 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101-104) 2.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110偵19817號卷P197) 3.告訴人存摺影本(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27-128) 4.告訴人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臉書貼文、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30-135) 5.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6.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7.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8.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110偵23115號卷P654、111偵2628號併案審理卷P141-145) 15 呂承曄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2時25分 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郭振偉於110年10月27日11時40分至16時10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70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三) ⒉郭振偉於110年10月28日8時3分至9時3分許,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提領14萬9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四,其中包含吳保賢、林王雪娥於110年10月27日所匯入部分款項)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3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3.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4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7萬5千元。
4.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0段00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9萬元。
5.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6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4萬元。
⒍楊思恬於110年10月28日9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含左列金額之款項14萬6千元(另外3千元部分,郭振偉依照詐騙集團上游指示以無摺存摺方式存入其他銀行) ⒍1.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1.金額之款項。
2.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2.金額之款項。
3.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4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3.金額之款項。
4.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5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含左列4.金額之款項。
5.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6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之款項。
(註:楊思恬從中抽取5千元作為報酬) ⒍周歆甯於110年10月28日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14萬6千元(此部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1.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1.金額之款項。
2.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4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2.金額之款項。
3.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5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3.金額之款項。
4.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含左列4.金額之款項。
5.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之款項。
(註:楊思恬從中抽取5千元作為報酬) 1.告訴人警詢(110偵21204號卷P229-231) 2.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6.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3115號卷P641) ★卷內無110年10月27日郭振偉交款予收水楊思恬之監視器照片(以下至編號21皆同) 16 薛雅秀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4時23分 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107-108) 2.110年10月27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10偵19817號卷P109) 3.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4.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5.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6.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7.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3115號卷P641) 17 黃維慶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5時11分 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21204號卷P223-225) 2.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6.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3115號卷P641) 18 盧怡萍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5時34分 匯款14萬元 (以丈夫王 杏南名議會 款) 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1偵115號卷P33-35) 2.臺灣土地銀行110年10月27日匯款申請書 (111偵115號卷P47) 3.告訴人存摺影本(111偵115號卷P49) 4.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訊息紀錄(111偵115號卷P49-51) 5.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6.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7.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8.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9.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1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23115號卷P649) 19 林星原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1時8分匯 款18萬元 中華郵政帳 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91-92) 2.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6.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3115號卷P645-646) 20 吳保賢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3時15分 匯款18萬元 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23115號卷P549-552) 2.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3.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4.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5.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6.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7.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0偵23115號卷P651) 21 林王雪娥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 日11時41分 匯款30萬元 元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警詢(110偵19817號卷P83-86) 2.新光銀行110年10月27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10偵19817號卷P169) 3.告訴人存摺影本(110偵19817號卷P171-173) 4.郭振偉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91-108) 5.楊思恬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73-680) 6.周歆甯與「劉澤融」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3115號卷P681-682) 7.110年10月27日楊思恬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93-103) 8.110年10月27日林季穎與周歆甯交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10偵21204號卷P19-29) 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0偵23115號卷P643)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三星牌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楊思恬)(110偵19817號卷第145至147頁) 2 現金新臺幣14萬6千元 (1千元紙鈔146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周歆甯)(110偵19817號卷第133至137頁) 3 三星牌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周歆甯)(110偵19817號卷第133至137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115號
第18807號
第19817號
第20996號
第20997號
第21204號
第23088號
第18806號
111年度偵字第115號
被 告 洪顯忠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許憶茹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振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思恬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周歆甯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被 告 林季穎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已解除)
被 告 胡家銘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楊思恬、周歆甯、林季穎、胡家銘於民國110年10月間,因上網找尋工作因而分別結識真實姓名不詳,以LINE自稱「劉澤融」(即小劉),或以飛機通訊軟體Telegram,自稱為「財哥」等人,得知工作內容為自不特定金融機構帳戶提領金錢後,轉交上手繳回,對於提領他人匯入帳戶款項、轉交第三人之舉,可能是詐欺集團收取詐騙所得,藉此掩飾、隱匿去向,可預見「劉澤融」、「財哥」等人所屬之組織,為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犯罪組織,竟仍基於縱使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參與犯罪組織,並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參與「劉澤融」、「財哥」所屬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分別擔任提款車手;
楊思恬則擔任一層收水,負責向提領車手收取本案詐騙集團所詐得款項,並於確認數額後轉交款項予上游;
周歆甯負責擔任二層收水,負責向楊思恬收取其所取得之贓款,亦於確認數額後交付與上游等工作,渠等均依照「劉澤融」之指示行動;
林季穎、胡家銘則分別擔任總收水,均是負責向二層收水收取詐騙贓款並確認數額,待當日詐得款項全部收受完畢後,再統一交付予詐騙集團帳務(俗稱水房),渠等則均依照「財哥」之指示行動。
嗣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按其分工,以親友借款、假藉出售商品、佯裝談戀愛再巧立名目借款等不實事項,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錢、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各自依照「小劉」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人頭帳戶帳號均詳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四之三、附表四之四所示),洪顯忠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3千元、許憶茹從中抽取2萬1千元作為當日報酬後,再依指示至特定地點,將剩餘款項交付予在該處等候之楊思恬,再由楊思恬留取當日報酬後(數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輾轉交付予周歆甯,並由周歆甯留取當日報酬後(數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再依指示交付予林季穎或胡家銘(車手提款金額、交付一層收水、交付二層收水、交付收水頭之金額,時間及地點均如附表一所示)。
林季穎、胡家銘各自依照「財哥」命令前往特定地點向周歆甯收取款項並從中抽取當日報酬後(林季穎每日2千元、胡家銘每日3千元),再將剩餘款項帶至位於不詳地點之水房並上繳,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嗣經警報請本署指揮而循線查獲,並①於110年10月13日,自洪顯忠扣得本案詐騙集團取簿手(另行偵辦中)所提供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提領之犯罪所得1萬元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②於110年10月13日,自許憶茹扣得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7張及所提領之犯罪所得1萬7千元;
③於110年10月28日,自郭振偉扣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④於110年10月28日,自楊思恬扣得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⑤於110年10月28日,自周歆甯扣得郭振偉所提領之14萬6千元現金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⑥於110年11月10日,自林季穎扣得用以與財哥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三、案經附表所示盧怡萍外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1.被告洪顯忠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及與「小劉」之LINE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1.承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行為,並如附表一所示之收取報酬及交付款項予被告楊思恬之行為。
2.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意,辯稱伊以為這只是單純工作,沒想太多云云。
二 1.被告許憶茹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及與「小劉」之LINE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三 1.被告郭振偉於警詢、偵查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四 1.被告楊思恬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3.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五 1.被告周歆甯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3.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5.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胡家銘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向其收取詐騙款項之事實。
六 1.被告林季穎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法院搜索票 3.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區○○街00巷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七 1.被告胡家銘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1.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行,辯稱伊未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向周歆甯收取詐騙款項。
2.惟其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且認有向周歆甯收取詐騙款項。
八 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大同區蘭州公園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被告胡家銘手機內與詐騙集團之簡訊對話記錄 證明被告胡家銘有犯本件犯行 九 1.告訴人郭光哲、羅渝晴、賴語慈、孫健倫於警詢之證述 2.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12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洪顯忠提領之事實。
十 1.告訴人謝柏君、陳春桃於警詢之證述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12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許憶茹提領之事實。
十一 1.告訴人陳有朋、賴昱慈、傅冬菊、邱家豪於警詢之證述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5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十二 1.告訴人周晉緯、崔嘉昱、蔡玉鈴、林震於警詢之證述 2.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6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十三 1.告訴人呂承曄、薛雅秀詢、黃維慶及被害人盧怡萍、告訴人林星原、吳保賢、林王雪娥於警詢之證述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
1.證明左列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7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2.證明郭振偉於110年10月28日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領吳保賢、林王雪娥於110年10月27日所匯入部分款項之事實。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卷內雖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有何具體名稱、固定處所等,惟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其成員為完成詐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之目的,相互間分工細膩,有負責招募成員、擔任指揮調度、聯繫車手取款、交款工作之「小劉」、「財哥」等人,有負責向被告收取贓款及交付報酬之人,有負責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實行詐術之機房成員,有擔任車手之被告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有負責收水之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有負責向收水收取款項並繳回水房之被告林季穎、胡家銘,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顯係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而以實施詐欺為牟利手段,為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無疑。
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精細,有收簿手、車手、機房、水房、系統商等,除使犯罪難以追查外,更使犯罪所得因層層轉交上手而隱匿,每轉交予不詳姓名成員,即形成犯罪偵查之斷點,所為當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定義。
故核被告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楊思恬、周歆甯、林季穎、胡家銘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7人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7人與「小劉」、「財哥」等人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7人對於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之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7人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另本件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孟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竹芸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之金額 一層收水向車手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二層收水向一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收水頭向二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1 羅渝晴 (提告) 於110年10月11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時,匯入1萬7千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顯忠持左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自110年10月12日12時25分至12時31分,共計提領15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二) 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1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洪顯忠收取13萬7千元,其餘3千元則為洪顯忠報酬。
(註:洪顯忠提領之1萬元尚未交付,為警扣得)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日12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包含左列金額。
(註:楊思恬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另周歆甯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2 郭光哲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5分許,匯入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賴語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2分許,匯入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4分許,匯入5萬元 4 孫健倫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許,匯入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謝柏君 (提告) 於110年10月8日遭以假借貸款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許至12時13分許,陸續匯款共計8萬4千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至11時4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1千元。
2.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2時51分至翌(3)日8時5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台新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20萬1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三)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2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13萬1千萬元。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3時43分許(註:監視器畫面為13時2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20萬1千元。
(註:許憶茹從中抽取2萬1千元做為報酬)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日12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1.所示之金額。
(註:楊思恬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另楊思恬於左列2.所收取之金錢,於當日已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其他帳戶)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周歆甯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6 陳春桃 (提告) 於110年10月9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1時34分許,臨櫃匯款共計1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有朋 (提告) 於110年8月20日以假戀愛真詐財方式詐騙。
於110年10月25日12時52分許,匯款4萬2千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5日12時57分至15時19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24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一) 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07分許、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許、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共計收取左列金額。
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一帶,以面交方式共計向楊思恬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2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2千。
) 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不詳地點,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共計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2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2千。
) 8 賴昱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22日以假藉辦理貸款義詐騙。
於110年10月25日11時25分、15時32分許,陸續匯款共5萬8千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傅冬菊 (提告) 於110年10月20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日13時46分匯款10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邱家豪 (提告) 於110年10月21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日15時7分匯款5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周晉緯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28分匯款9千5百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6日8時58分至12時27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二) 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許、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共計向郭振偉收取左列金額 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共計向楊思恬收取左列金額約。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1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1千。
) 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共計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1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1千。
) 12 崔嘉昱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41分、9時41分共匯款1萬8千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蔡玉鈴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57分匯款3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林震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12時21分匯款1萬8千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呂承曄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日12時25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7日11時40分至16時10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70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三)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3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3.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4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7萬5千元。
4.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9萬元。
5.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6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4萬元。
1.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1.金額。
2.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2.金額。
3.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4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3.金額。
4.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5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4.金額。
5.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6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元。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5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5千。
) 1.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1.金額。
2.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4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2.金額。
3.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5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3.金額。
4.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4.金額。
5.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元。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7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7千。
) 16 薛雅秀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4時25分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黃維慶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日15時11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盧怡萍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5時34分匯款14萬元(以丈夫王杏南名議會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林星原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1時8分匯款18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吳保賢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3時15分匯款18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林王雪娥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1時41分匯款30萬元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8日8時3分至9時3分許,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提領14萬9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四,其中包含吳保賢、林王雪娥於110年10月27日所匯入部分款項) 楊思恬於110年10月28日9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14萬6千元。
(另外3千元部分,郭振偉依照詐騙集團上游指示以無摺存摺方式存入其他銀行) 周歆甯於110年10月28日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14萬6千元(此部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無

附表二(洪顯忠)
編號 提領車手:洪顯忠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2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6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3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4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8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5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6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7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8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2:31 1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板信銀行民權分行) 9 150,000
附表三(許憶茹)
編號 提領車手:許憶茹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2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3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4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5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6 3,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6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5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7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6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8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7 8,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9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2:51 19,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 10 提領車手:許憶茹 台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3:10 15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日新門市) 11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3:43 17,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跨行轉帳17,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於同日13時45分許,在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領出 12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3日 08:47 1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南三重分行) 13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3日 08:57 5,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南三重分行)
附表四之一(郭振偉110年10月25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8 2,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3:4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3:44 18,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32 10,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4 5,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5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10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6 15,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5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 1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01 9,000 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 1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19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1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19 1,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總計 240,000
附表四之二(郭振偉110年10月26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8:58:2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8:59:23 9,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9:52:4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9:53:40 8,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0:19:48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香城門市)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0:20:36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香城門市)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1:06:18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超商北市南港二店門市)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1:07:32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超商北市南港二店門市)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2:27:02 18,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耀港門市) 共計 135,000
附表四之三(郭振偉110年10月27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50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北市南港二店)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55 5,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北市南港二店)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49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5:33 60,000 (註:其中30,000元是郭振偉於當日15時29分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0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5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6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0號(合庫商銀南港分行)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0號(合庫商銀南港分行) 10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9 3,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0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1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經貿門市) 1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經貿門市) 15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9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區農會) 16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20 7,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區農會) 1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5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1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1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7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20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7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26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萊爾超商北市園區門市) 2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27 1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萊爾超商北市園區門市) 25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1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6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2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7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4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8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9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29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10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0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10 1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1 705,000
附表四之四(郭振偉110年10月28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03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7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8 4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9 9,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06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9:03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門市) 共計 149,00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22186號
被 告 楊思恬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歆甯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楊思恬、周歆甯於民國110年10月間,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參與「劉澤融」所屬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由楊思恬則擔任一層收水,周歆甯負責擔任二層收水,負責向楊思恬收取其所取得之贓款,亦於確認數額後交付與上游等工作,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9時38分許,致電向盧怡萍自稱為其孫子,並佯稱:急需借款云云。
致盧怡萍於110年10月27日15時3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4萬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郭振偉於110年10月27日16時1分至9分許,在7-11經貿門市提領共計14萬元,再至臺北市南港區某處交付款項予楊思恬,楊思恬再交付予周歆甯,周歆甯再交付予林季穎,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
㈠被告楊思恬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告周歆甯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季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共犯郭振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盧怡萍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被告楊思恬提出報紙廣告、對話紀錄、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資料、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2人前曾被訴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115、18807、19817、20996、20997、21204、23088、188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參。
本案被告2人所犯前開詐欺犯行,與該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8為相同被害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詹于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明柔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36號
被 告 周歆甯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981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建股)之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歆甯、沈崇立、施富文(二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由施富文擔任面交車手、周歆甯擔任一層收水、沈崇立擔任二層收水。
其等與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按其分工,於110年10月19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明雪,自稱為其友人且詐稱亟需用錢,需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云云,至陳明雪陷於錯誤,即去籌措現款,並與該詐騙集團成員相約於當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交付。
施富文即依照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招財進寶」之指示,前往上址向陳明雪收取40萬元。
嗣於當日15時2分許,施富文再依照「招財進寶」之指示,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前,將款項交付予依照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劉錦榮」指示前來收錢之周歆甯。
當日15時53分許,周歆甯即依照「劉錦榮」之指示,將錢交付予遵照詐騙集團成員「明哥」指示而前來收款之沈崇立,沈崇立隨後即帶款項離開現場,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於陳明雪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循線查獲,於翌(20)日經警徵得沈崇立同意,而在其住處扣得前述款項之部分餘款35萬元。
二、案經陳明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歆甯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明雪及同案共犯施富文、沈崇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扣案金錢可佐,且有上述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施富文與「招財進寶」間之對話記錄照片數張存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與同案共犯施富文、沈崇立、「招財進寶」、「劉錦融」、「明哥」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因參與本案詐騙集團而領得之報酬,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被告向同案被告施富文收取並輾轉交付予同案被告沈崇立之40萬元,係為犯洗錢罪而取得隱匿之財物,除35萬元業已發還被害人陳明雪外,及被告、同案共犯施富文、沈崇立已賠償被害人共計3萬元外,剩餘之2萬元請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三、末請審酌,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解記錄表、被告匯款明細在卷可查,其犯後態度堪予肯認,是請法院審酌上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四、末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前因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其餘詐欺取財犯行,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81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建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孟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竹芸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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