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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56、1057、105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郭俊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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