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326,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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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
原 告 陳蓓桃
被 告 黃碧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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