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460,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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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詹淑瑛



被 告 柳宇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詹淑瑛請求被告柳宇呈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鈺婷、柳宇呈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詹淑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柳宇呈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鈺婷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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