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交重附民,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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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戴添星
陳雅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謝梅宣律師
被 告 鄭宥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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