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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曾憲華
送達代收人 詹博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被 告 戴偉家
戴子翔即濱江鮮蚵水產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3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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