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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項品豪
被 告 陳景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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