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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叡嘉
被 告 傅火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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