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112,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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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第344號、第850號、第384號、第184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翰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第344號、第850號、第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第344號、第850號、第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5、8所示之內容物部分,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94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149號鑑定書存卷可證,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如附表編號2、3、4、6、7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後,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等證據附卷足證;

而如附表編號1、5、8所示之包裝袋部分,與上揭扣案物均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雖聲請沒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4號案件中所扣得之盤子1個、藍色盒子1個云云,惟經本院翻遍全卷,未見該案中有扣得上開物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偵查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2761公克,含包裝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2 吸食器1組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3 盤子1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4 藍色盒子1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1公克,含包裝袋,聲請書誤載為3包,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4號 6 吸食器1組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4號 7 毒品分裝鏟1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50號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6.57公克,含包裝袋,聲請書誤載為57公克,應予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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