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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87、88、89、9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彥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87、88、89、90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87、88、89、90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28公克,總淨重0.107公克,取0.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105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卷第48頁、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34號第9頁)。
故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000907號)。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總毛重0.28公克,總淨重0.107公克,取0.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105公克。
4.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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