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224,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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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毛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家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殘渣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與海洛因無法析離),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毛重0.13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毒偵卷第87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取樣消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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