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314,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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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敬婕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植株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敬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大麻植株1支,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又該案扣得之大麻植株1支,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7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卷第135頁)。

而四氫大麻酚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修正前刑法規定,惟其餘聲請依據所適用之法條並無違誤,因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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