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387,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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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G LI HUNG(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34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09年度他字第3432號被告YANG LI HUNG(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被告真實身分簽結,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有古柯鹼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查獲斯洛維尼亞郵寄至我國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如附表所示之物疑似含有愷他命成分,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而如附表所示之物收件人「YANG LI HUNG」查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業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3432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3月16日北機核移字第1090101264號函暨扣案物、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士林地檢檢察官109年7月27日簽呈附卷為憑【見士林地檢109年度他字第3432號卷(下稱他卷)第8頁至第11頁、第15頁、第25頁至第26頁】,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古柯鹼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見他卷第15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000596號(見他卷第29頁) 淨重2.1645公克,取樣0.0052公克,餘重2.1593公克(含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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