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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木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木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出所,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第108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被告於108年8月5日凌晨1、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某友人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在前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應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粉末7小包(淨重共計17.6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7.5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復該案查扣之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3顆,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製造、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併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108年12月25日凌晨2時至3時許間某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另員警於108年8月5日10時許,查獲被告於同日凌晨1、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某友人住處,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0年4月15日釋放出所,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第108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8年8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45661號解送人犯報告書、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實驗室108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092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內含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至扣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然該等物品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均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未經送毒品鑑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該等物品上有殘留毒品之成分,或確為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該等物品,核無理由,亦無從由本院變更以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粉末檢品5包(含包裝袋5個) 1、原編號1至5,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9.90公克,驗餘淨重9.87公克 2、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扣得 2 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 1、原編號6,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54公克,驗餘淨重4.50公克 2、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扣得 3 碎塊狀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 1、原編號7,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18公克,驗餘淨重3.15公克 2、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扣得 4 吸食器1組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扣得 5 吸食器1組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扣得 6 玻璃球3顆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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