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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65 號、第266 號、第26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1 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軒於民國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65 號、第266 號、第2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中心103 年8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當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裹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共41只,及裝盛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之玻璃瓶1 只,因與各該包裹、裝盛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 驗 結 果 備 註 一 白色結晶塊 25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合計淨重20.2917 公克,純度為 79.5% ,純質淨重16.1790 公克) 二 米白色結晶 15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合計淨重15.3119 公克,純度為85.4% ,純質淨重13.1550 公克) 三 藍色圓形錠劑 1 粒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2361公克) 四 綠色圓形錠劑 1 粒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2842公克) 五 紅色錠劑碎塊 1 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驗餘淨重0.1072公克) 六 褐色液體 1 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10.2623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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