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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REZ ALEXANDER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24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查獲自葡萄牙共和國郵寄至臺之郵包內有疑似合成大麻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該收件人「PEREZ ALEXANDER」查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本件查無具體犯罪人而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2447號簽結。
然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碎屑2包(含袋毛重26.428公克、驗前淨重21.22公克,驗餘淨重21.216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1102226號)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大麻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0年2月22日查獲自葡萄牙共和國郵寄至臺之郵包內有疑似合成大麻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而該郵包之收件人「Perez Alexander」,經偵查查無具體犯罪嫌疑人等情,經本院調閱士林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447號卷宗查核無誤。
而本案查獲之2袋綠色乾燥植株碎屑【實稱毛重26.428公克(含2袋2膠帶),淨重21.22公克,取樣0.0039公克,餘重21.2161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1102226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士林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447號卷第44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核屬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綠色乾燥植株碎屑2袋 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110年度毒保字第444號,士林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447號卷第43頁)。
2.各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3.【實稱毛重26.428公克(含2袋2膠帶),淨重21.22公克,取樣0.0039公克,餘重21.2161公克】 4.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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