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訴,4,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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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銘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瑞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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