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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志鏹
被 告 林名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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