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易,1051,2022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長
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春長為告訴人陳冠勳之大伯父,因告訴人之父陳春富涉嫌於民國110年9月12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毆打母親陳王玉,被告得知後返家質問陳春富,因告訴人在現場迴護陳春富,而與被告發生口角;

被告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眾多親友面前,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其名譽受損。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人陳冠勳告訴被告陳春長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