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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煜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煜熙被訴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毀損簡美淑、潘安琪門鎖之犯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被告被訴於民國110 年12月26日毀損簡美淑、潘安琪門鎖之兩次犯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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