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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翔
游竣凱
曾家銘
王晞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九七八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智翔、游竣凱、曾家銘、王晞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9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李沐宸於111年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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