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凡
選任辯護人 雷皓明律師
林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宇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