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吳佩馨
被 告 王英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