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附民,654,2022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黃芯渝
被 告 劉元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審簡字第442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