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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69號
原 告 李志軒
被 告 葉世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世麟所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0號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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