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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柚萱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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