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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芳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19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俱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辯論終結在案。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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