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作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作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