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智訴,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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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被告周玉堂


選任辯護人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告胡恩樺


選任辯護人黃博彥律師
被告碩方有限公司

活岳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代表人張英哲


選任辯護人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9、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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