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智附民,13,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邱泰源
訴訟代理人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告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明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舒婷 
法官吳佩真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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