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249,2022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劉彥呈律師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被 告 楊隆榮




黃雲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9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隆榮、黃雲雀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被告楊隆榮、黃雲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業經其等提起上訴在案;

聲請人為被告楊隆榮、黃雲雀之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附卷可佐,為維護其等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1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119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所示之105年11月29日、106年2月27日、106年3月6日對話錄音光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