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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偵字第77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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