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凱
被 告 陳博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黃麒文
劉坤榮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809號、110年度偵字第9032號、第13898號、第17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凱等4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程凱等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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