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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立涵
李俊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漏載法官姓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院組織欄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法院組織欄之更正內容 1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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