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126,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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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 告 陳安慈
被 告 鄭峻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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