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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
原 告 蘇珮瑄
被 告 劉汶炫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鍾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劉汶炫、鍾承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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