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附民,1418,2023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
原 告 盧佩珊
被 告 楊婼溱



(現另案於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7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婼溱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盧佩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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