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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馬彩慈
被 告 潘浚騰
劉冠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第4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尤晨聿、曹祈文之訴,待各該被告之刑事部分審結後再行移送,附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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