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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李振通
被 告 LEE CZEK(中文姓名:李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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