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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源
選任辯護人 陳彥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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