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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秉翰
被 告 林香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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