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2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超霸」商標電池(23A)伍件、(27A)伍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國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調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超霸」商標電池(23A)5件、(27A)5件,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超霸」商標電池(23A)5件、(27A)5件,經鑑定為仿冒「超霸」商標之物品等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蝦皮購物網頁等在卷可佐,足認上開電池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