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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6969、7216、8696、88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969、7216號被告黃韋豪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民國110年4月2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犯罪事實同一,且無新事實、新證據提出而以110年度偵字第8696、8874號簽結在案。
其中每案所扣得之仿冒「L'OCCITANE」商標護手霜3箱各96盒(每案計480條,共計1440條),均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969、7216、8696、8874號等案件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因上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969號案件所查扣之物【即護手霜(仿冒「L'OCCITANE」商標)96盒,每盒5條,共計480條】,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裁定沒收確定,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沒收完畢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可稽,並經本院職權核閱前揭偵查及執行卷宗確認無訛,而本件係就上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16、8696、8874號案件所查扣之物(即如附表所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均係侵害法商M&L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L'OCCITANE」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仿冒物品,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數 量 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 1 護手霜(仿冒「L'OCCITANE」商標) 96盒(每盒5條,共計480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NO.003907)(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第15頁) 2 護手霜(仿冒「L'OCCITANE」商標) 96盒(每盒5條,共計480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NO.003908)(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96號卷第15頁) 3 護手霜(仿冒「L'OCCITANE」商標) 96盒(每盒5條,共計480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NO.003909)(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874號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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