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國審重附民,2,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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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林秀麗(住所詳卷)
林俊銘(住所詳卷)
林俊瑋(住所詳卷)
林俊豪(住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鴻琪律師
被告陳瑞祥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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