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交附民,146,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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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龔 葶
呂大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婷
被 告 呂肇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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